排放污染物 须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土壤一旦重金属超标有可能引起水、气环境质量的下降,严重的土壤污染将直接危及生态安全、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
2019年10月开始,王某军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请王某胜、肖某、阿东、安哥(后两人另案处理)等人在广州市增城区某地一无牌电镀加工厂非法从事电镀加工业务。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在未经任何处理的情况下,直接从加工厂流水槽排出至厂房外边鱼塘。
经监测,电镀加工厂外北面排水沟、池塘重金属总铅、总铬均远远超过排放浓度标准3倍以上(均为一类污染物)。经鉴定,涉案评估点位不同层位土壤生态环境均受到损害,造成损害的指标为铅和铬等2个指标。
2021年1月,王某军、王某胜、肖某被先后抓获归案。另查明,案发后,增城区当地政府委托某环保公司将扣押的涉案危险废物转移处置,产生废物处置费1.5万元、生态损害鉴定评估费用29.7万元。
2021年6月,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显示,土壤恢复费用和底泥恢复费用为21.48万元,土壤和地下水未恢复到基线水平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42.4万元。
2021年5月,公诉机关以污染环境罪对王某军、王某胜、肖某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军、王某胜、肖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000元至2000元不等;支付废水转移处置费1.5万元、生态损害鉴定评估费29.7万元;将受污染池塘恢复至基线状态,逾期未恢复的,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代为修复,修复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王某军、王某胜对判决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污泥,通常含有重金属物质,属含重金属的污染物,此类污染物在进入环境或生态系统后会存留、积累和迁移,对环境造成危害。本案中,被告人为追求眼前经济利益,置生态环境于不顾,他们在加工过程中将未处理过的含铅、铬的工业废水直接排入鱼塘,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使土壤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三被告人为实施环境侵权行为相互配合,形成环境侵权的共同侵权故意,依法应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依法惩治环境犯罪的同时,本案秉承“重修复、重教育、重警醒”的原则和思路,充分发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作用,注重生态修复性司法措施的适用。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均判令由三被告人共同承担废物处置费、生态损害鉴定评估费用。除了上述费用,因遭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尚未恢复,三被告人还需要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将被损坏的环境资源恢复到破坏前的状态,保护被损坏的环境利益。公众精神性环境权益亦是生态环境损失之内容,三被告人还需承担向公众赔礼道歉的责任。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电镀加工属于重污染行业,企业在处理废水废弃物时有相应的法律义务,必须依法将废水废弃物交由有资质的企业和单位处理。在此提醒群众和企业应当提高相关法律意识,切勿被利润冲昏头脑,心存侥幸,一旦被发现在危险废物处理上投机取巧等严重违规的情况,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