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必要举措。2002年制定的《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已经公布施行10年,在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重庆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出现了社会公众对改善声环境质量的强烈要求,需要与上位法的规定衔接协调,国家和我市对噪声污染防治作出了新的安排部署等新情况新问题,急需通过地方立法加以明确,以巩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成果,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因此,市政府重新修改完善了《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环保部门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噪声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分解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年度目标任务情况的检查、督促和考核工作;建立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并组织监测,定期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负责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在商业、餐饮、文化娱乐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当规范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过程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
为强化噪声投诉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简化市民的投诉途径,市政府印发了协调解决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实施方案,细化了群众投诉噪声污染问题的接诉、移送、受理、办理、跟踪、督办、结案等具体程序,进一步完善“12369”、“110” 、“12319”三方通话制度,畅通信息渠道,建立联动机制,强化落实反馈。
通过“阳光执法”活动搭建公众参与平台。采取环保部门、相关执法部门、媒体、环保义务监督员、投诉群众等参与的方式,通过“阳光执法”活动,化解了一大批群众反映强烈的噪声污染投诉,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