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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普法宣传正当时

2月20日,为依法惩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两院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旨在解决查办此类案件中存在的管辖难、调查取证难、司法鉴定难、法律适用难等突出问题。

  笔者以为,《纪要》已出,化工园区可借此机会,及时开展《纪要》的宣贯工作。包括聘请环保、法律专家进园举办讲座等,对企业答疑解惑,特别是要对《纪要》所列举的15个认定问题,让企业心中有数。其中重点宣贯以下内容:

  一是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现实中,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一般是由员工具体去做的,一些企业在出事后存在“甩锅”现象,而《纪要》明确: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显然,有关单位犯罪认定内容的宣贯,其警戒作用有利于防范企业滋生“替罪羊”的侥幸心理,能够降低污染环境风险。

  二是关于主观过错的认定。环境污染,是主观故意还是客观产生,其案件性质明显不同。《纪要》明确规定了可认定其故意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情形,如企业没有依法通过环评,或通过环评后,擅自更改工艺流程、原辅材料导致污染,不按规范要求使用防治污染设施等。另外,对当前流行的第三方处置,也不能“一托了之”了,《纪要》规定委托人要对第三方处置的资质、处置价格或成本问题负责。这些明确的罗列界定,确认了企业主观过错,也就方便了对其追究相关责任。对此,园区在环境污染的普法宣传上,将更有抓手。

  三是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认定。近年来,环境违法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地下利益链条的存在。为此,《纪要》规定了非法经营罪的判定标准,要求坚持全链条、全环节、全流程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经营危险废物的产业链进行刑事打击。这样有利于让企业明确非法经营罪与污染环境罪的直接关系,由此收敛自己的排放行为,自觉主动地对自产“三废”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处置。

  四是关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认定。《纪要》要求,应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解释》的有关规定精神,从其行为方式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操作规范、污染物是否与外环境接触、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或者危害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显然,这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提供了依据。

  毋庸讳言,近年来园区企业污染环境案件时有发生,给园区自身生存发展带来极大负面影响。究其原因,主要囿于园区偏重业务,而长期轻视对企业的普法宣传,导致企业排放乱象丛生,环境污染事故频发。亡羊补牢未为晚也。《纪要》明确具体,笔者以为,化工园区可借此宣贯机会,组织区内企业的环境污染普法学习,进一步提升企业环境管理的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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