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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毒废水污染溶洞最高获刑10年

  近年来,长江流域面临生态环境状况恶化、区域发展不平衡、区域合作机制不健全等诸多问题。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涉及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林业资源保护等领域,既有普通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也有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核心要义在于水,加强对长江经济带水资源的司法保护,特别是加强水污染防治案件的审理,是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重中之重。”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魏文超介绍说,10个典型案例充分体现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紧紧围绕以水为核心的生态特征,对于加强长江经济带乃至全国其他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制毒废物污染环境数罪并罚

  在一起非法生产制毒物品过程中引发的环境污染案件中,被告人易文发等人非法生产麻黄碱,违反国家规定修建排污池,铺设排污管道,将含有危险废物的生产废水通过排污管引至溶洞排放,严重污染环境。最终,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污染环境罪数罪并罚,判处易文发等人8年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溶洞是可溶性岩石因喀斯特作用形成的地下空间,在长江流域多有分布,蕴含丰富的水资源。岩溶生态系统脆弱,环境承载容量小,溶洞之间多相互连通,一旦污染难以修复治理。”魏文超说,一审法院考虑到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特殊性,根据受到侵害的法益不同,对被告人实施的不同行为单独定罪、数罪并罚,改变了忽视环境保护,对同类案件多择一重罪论处、仅以涉毒罪名打击的处理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和污染环境罪数罪并罚,既体现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加大对生产制毒物品犯罪的惩处力度,也体现出人民法院以零容忍态度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环境公共利益的决心。

  审理统筹考虑各类生态要素

  在一起水污染公益诉讼案中,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经检测残留土壤,确认填埋在新安村的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的渗滤液对填埋地土壤和附近马金溪生态环境以及地下水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后,对造成这一危害的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提起公益诉讼。

  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统筹考虑流域内各类生态要素,有效防止有毒有害污染物等通过土壤、地下水循环系统进入长江水体,彰显了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的基本理念。

  最高法环资庭审判长张华说,人民法院将重点加强对扬州江都和丹江口水库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地的司法保护,保障用水区域人民群众的用水安全。

  三大红线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10起典型案例中,安徽省岳西县美丽水电站诉岳西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决定案,是涉及长江经济带自然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案件,人民法院坚持保护优先的理念,将构建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三大红线”作为重要因素加以考量,保障重点区域实现扩大环境容量和生态空间的目标,较好地处理了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

  在另一起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引发大气污染刑事案件中,被告人邓文平、邓卫平等人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收购煤焦油,运至其位于四川眉山的厂房内进行加热处理、分装和转卖。2016年7月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查处后,邓文平等人仍未停止煤焦油的加工。2017年1月,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从加工点现场查扣处理设备、煤焦油及其提炼产品453.08吨。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邓文平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邓文平有期徒刑3年两个月并处罚金;其余3人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禁止他们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煤焦油加工销售相关的活动。

  “考虑到危险废物处置的专业性和处置不当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判决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与煤焦油加工销售相关的活动,在裁判方式上突出预防为主的理念,体现了人民法院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态度和决心。”魏文超说。

  继承发展意见深化落实框架

  去年年底,最高法发布《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年9月,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及长江源头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签署《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

  张华曾负责起草《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他告诉记者,框架中的协作事项主要集中在共同推进长江经济带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共同推进构建重大环境资源案件跨省级行政区划审理的专门管辖机制,共同推进长江经济带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方面。

  魏文超介绍说,本次典型案例的发布是对意见的继承发展,对框架的深化落实。

  关于司法实践中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计算问题,魏文超透露,现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少、费用高,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下一步,最高法考虑细化损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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